表2
2.14厂区布置,应避免轧钢车间与铁路线交叉或被铁路线包围。 3 危险场所与防火 3.1危险场所 3.1.1下列场所应属危险场所: a.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为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场所; b.根据田6J58—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确定为Q—1、Q—2级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和G—1、G—2级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 c.接触毒物,有窒息性气体或射线,在不正常或故障情况下会造成急性中毒或严重人身伤害的场所; d.高压、高频带电设备,或超过规定的磁场强度、电场强度标准,易于触电或会造成严重伤害的场所; e.高速运动超过5m/s的轧件周围和发生故障时可能的射程范围; f.高温运动轧件周围或可能发生飞溅金属或氧化铁皮的区域; g.外露的高速运转或移动设备的周围; h.有毒物或易燃、易爆气体的设备或管道,可能积存有毒或有窒息性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氧化铁皮沟、坑或下水道等场所。 3.1.2危险场所、重大危险设备的管理和严重危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危险场所设备操作,应严格实行工作牌制,无工作牌者不准开动设备,不准进行检修工作; b.电气设备的操作,应参照水电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实行工作票制; c.重大危险场所、危险设备或设施,应设有危险标志牌或警告标志牌; d.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场所和Q—1、Q—2级,G—1、G—2级爆炸性危险场所,以及重大危险设备,进行不属于正常生产操作的其他活动(包括动火、检修、更改操作规程等),必须事先申报,经安全部门和保卫部门同意,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得进行。 3.1.3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未经安全部门同意和主管安全的领导批准,不准擅自拆除。 3.1.4大、中型轧钢厂应建立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紧急抢救体制,制定应急计划,训练人员印设置必要的器材和设施。 3.1.5轧钢厂应拟定车间(工段)危险场所,重大危险工艺设备和危险作业的项目清单,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 3.2防火 3.2.1主要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3的规定。
3.2.2轧钢厂主要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符合表4的规定。 3.2.3轧钢车间主电室、配电室、地下油库、液压站、润滑站、加压站等要害部门,其出入口不得少于两个(室内面积小于6m2,而无人值班者,可设一个),门必须向外开。 3.2.4应设有完整的消防水管路系统、消防水加压泵站和报警通讯设施。较集中的大、中型轧钢厂区或独立的轧钢厂,应设有消防站或消防分站,配备消防人员和消防器械、车辆。 3.2.5主电室、配电室、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器、监视装置和灭火装置;应采取防火墙、防火门间隔和电缆穿线孔遇火能自动封闭的建筑措施。新建、改扩建的大型轧钢厂,主电室应没有集中监视和显示的火警信号中心。 3.2.6油库、液压站、润滑站应设有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配有消防水和泡沫灭火系统,油库进出口走梯坡度必须小于30°。 3.2.7电气室、油库、液压站等的风机与灭火装置之间,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 3.2.8各建构筑物应区别不同情况,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所设置小型灭火装置的数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3.2.9煤气设备、氢气设备、油库、液压站、润滑站等设备(或处所)附近,严禁火源或动火。 表4
表5
4 基本规定 4.1经过辊道、冷床、移送机和运输机的人行通道,应修建符合下列规定的过渡天桥: a.桥宽不小于1m,两侧设不低于1.05m的防护栏杆; b.跨越输送灼热金属的天桥,应设有隔热桥板,侧面安有不低于1.5m的防护挡板; c.有可能发生飞溅金属屑、渣或氧化铁皮处的过渡天桥,两侧应设置不低于2m的防护挡板;有高速轧件上串危险处的过渡天桥,应没置金属网罩,网眼应小于最小轧件的尺寸; d.在轧制线上的过渡天桥,间距不应超过40m。 4.2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生产操作场地。应划出非操作人员行的安全路线,其宽度不小于1.5m;新建或改扩建厂,车间应设有纵向人行通道。 4.3新建厂或进行技术改造的老厂,应在靠厂房一侧沿着轧制生产线的方向,距离地面适当高度,修建供参观~其他生产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人行通廊,其宽度不小于1m,栏杆高度不小于1.05m;较长的通廊,每隔20m应设有交汇平台。 4.4轧机、加热设备,以及其他距地面lm以上需要经常进行操作、检测、检修或者经常运转的设备,均应设置固定平台或安全通道,并设有不小于1.05m的防护栏杆,栏杆下端应有不小于0.1m的护脚板。重要的工作平台或安全通道,应设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和上、下扶梯。 4.5横列式轧机之间,应设有安全防护装置。 4.6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档板。 4.7轧钢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必须加盖或设安全栏杆。 4.8车间主要危险源或危险场所,应有禁止接近、禁止通行、禁火或其他警告标志;各种射线源、高压供电设施、易于泄漏煤气处,以及其他严重危险区域,应设有色灯或音响警告信号;吊车易于碰撞的设备、高处作业坠物区、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其他事故多发地段,均应用易于辨认的安全色标明或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牌。安全标志和安全色,应符合GB2894—82《安全标志》和GB2893—82《安全色》的规定。 4.9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分别符合BG4053.1—83《固定式钢直梯》、GB4053.2—83《固定式钢斜梯》、GB4053.3—8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和GB4053.4—8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的规定。 4.10轧钢车间使用超过1kg/cm2表压的液体和气体的设备和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安全阀和逆止阀等安全装置。各种阀门应采用不同颜色和不同几何形状的标志,还应有表明开、闭状态的标志。 4.11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涂有符合表6规定的不同颜色。 表6
4.12液压站、阀台、蓄势器和液压管路,应有安全阀、减压阀、液压控制阀和截止阀、蓄热器与油路之间应有紧急闭锁装置。 4.13液压系统应设有液位上下限、压力上下限、油温上限和油泵过滤器堵塞的显示和报警装置,油箱与油泵之间应有安全联锁装置。 4.14高频电气设备应符合高频和超高频电磁场电源的安全要求,高频设备应屏蔽,其电场强度不得超过10V/m,磁场强度不得超过5A/m。 5 加热 5.1加热设备应设有可靠的隔热层,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00℃。 5.2炉子应设有各种安全回路的仪表装置和自动报警系统,以及使用低压燃油、燃气的防爆装置。 5.3加热设备冷却水系统的水泵站应设有安全水源或设置高位水源。 5.4均热炉揭盖机应设有单响报警信号。 5.5实行重级工作制的钳式吊车应设有防碰撞装置,夹钳夹紧显示灯,操纵杆零位锁扣,挺杆升降安全装置和小车行驶缓冲装置。 5.6均热炉出渣口附近的炉壁应用挡板覆盖。 5.7运渣小车应安装音响信号,速度不得超过5km/h;小车外缘距离通廊壁不得小于800mm。 5.8平行布置的加热炉,两炉之间的净空间距,侧面出钢不小于12m,端面出钢不小于9m。烧煤的加热炉,两炉之间的间距要相应加大。 5.9炉子所有密闭性水冷系统,均应按规定试压合格后,方得使用;水压不得低于1kg/cm2,出口水温不得高于50℃,并应有备用安全水源。 5.10端面出料的加热炉,应设有防止钢料冲击辊道的缓冲器。 5.11连续热处理设备旁应设有应急形状。带有活底的热处理炉应设有开启门的闭锁装置和音响信号。 5.12使用氢气的热处理炉,应设有氧气分析仪、自动切断放散装置以及显示和报警装置,并有防火防爆器械和紧急抢救措施。 5.13使用氮气设备,应设有粗氮、精氮含氧量极限显示和报警装置,并有紧急防爆的应急措施。 5.14进入使用氢气、氮气的炉子或贮气柜和球罐内检修,必须采取置换清洗措施,并有专人监护和采取便于炉内外人员联系的措施。 5.15辊底式热处理炉,炉底辊传动装置应设有安全电源。 5.16炉子使用煤气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使用煤气的生产区,其煤气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表7的规定; 第一类区域,必须持有煤气工作证,戴上氧气呼吸器方准工作; 第二类区域,必须持有煤气工作证,有监护人员在场,并准备好备用的氧气呼吸器,方准工作;第三类区域允许工作,但需有人定期巡视检查。在有煤气危险的区域作业或巡视,必须两人以上,严禁单人行动。 b.加热设备与风机之间应设安全联锁装置,严防煤气倒灌爆炸事故。 c.炉子点火、停炉,煤气设备检修和动火前,必须按规定用氨气或蒸汽吹净管道内残余煤气或空气,并经检测合格后,方准进行。 d.严格执行GB6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表7
5.17使用天然气应遵守下列规定: a.炉子使用天然气时,应执行本规程5.16的有关规定; b.调压站和一次仪表室均屑甲类有爆炸危险的建筑,操作室应与调压站隔开,并设有两个向外开启的门。 5.18贮油罐或重油池,应安装排气管和溢流管。输送重油的管路,应设有发生火灾时能很快切断重油输送的专用阀。 5.19热设备应有保证机电设备安全操作的闭锁装置。水冷却电热设备的排水管,应有水温过高报警和中断供水时炉子自动切断电源的安全装置。 6 轧制 6.1一般规定 6.1.1操纵室和操纵台的位置,应设在便于观察所操纵的设备而又安全的地方,并应进行坐势和视度检验,坐视标高取1.2m,站视标高取1.5m。操纵台布置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6.1.2横跨轧机辊道的主操纵室,以及位于经常受热坯烘烤或有氧化铁皮飞溅环境的操纵室,应采用耐热钢化玻璃,外加金属网或采用双层钢化玻璃,金属网的高度不低于2.5m,其底部和被轧件烘烤部位应有耐热材料和水冷却等隔热设施。 6.1.3操纵室和操纵台应有与上下工序相互联系的声、光信号装置和对话装置。 6.1.4轧钢机构的主要部件应规定出许用应力与安全系数。 6.1.5轧机的机架和轧辊,应设有过载保护的安全臼,以及在其破坏时防止碎片飞散的设施。 6.1.6轧机与前后辊道或升降台、推床、翻钢机等辅助设施之间,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自动、半自动程序控制的轧机,在设备动作上应具有安全联锁功能。 6.1.7轧机的润滑系统,必须设置各种监测和保险装置。 6.1.8轧辊应堆放在指定地点。除初轧辊外,一般应使用格架堆放。厂房内堆放不得超过3层;厂房外堆放,初轧轧辊1层,大型轧辊不得超过3层,中型轧辊不得超过4层,小型轧辊应放置在专门的棱锥体或者有稳定结构的辊架上,辊架间的宽度不得小于0.6m。 6.1.9加工热辊时,应采取防止工人受热辐射的措施。机械加工铸铁轧辊和焊接轧辊应有局部排气罩。 6.1.10用磨床加工轧辊,操作台设置在砂轮旋转面以外,严禁用不带罩的砂轮进行磨削。带冷却液体的磨床应安装防止液体飞溅的装置。 6.1.11换辊要指定专人负责指挥,并拟定换辊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 6.1.12剪机与锯应设专门的控制台来控制。喂送料、收集切头和切边,均应采用机械化作业,送料应安设专门的导向和夹持装置或送料辊。 6.1.13平行刀片或斜刀片剪切机、圆盘剪切机和碎加机,喂送坯料应使用专门的工具操作。严禁用棍橇动或用手脚接触和拨动运行中的轧件。 6.1.14热锯机应有防止锯屑飞溅的设施,在有人员通行的方向应设有防护挡板。 6.1.15飞剪与安全门(或安全遮板)之间,剪机与其压紧装置之间,应有安全联锁装置。 6.1.16剪机在换刀片或维修时,应采用托运机械定位锁。 6.1.17热剪、热锯的切头收集机,应设有隔热盖板。 6.1.18轧线底下应设置氧化铁皮地沟,并设有冲洗的供水系统。 6.1.19有人通行的铁皮沟,起点净空高度应不小于1.7m,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0.7m。地沟应设有必要的人口与人孔,有铁皮落下沟段,人行通道上部应设置防护挡板。到氧化铁皮沟工作,必须有两人以上,轧机生产时,严禁人员入内。 6.1.20地沟应设有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装置,开关设在人口。 6.1.21一端闭塞或滞留易燃易爆气体、窒息性气体和其他有害气体的铁皮沟,应有通风措施。 6.2初轧 6.2.1初轧机应设有防止过载、误操作或出现意外情况的安全装置。 6.2.2在初轧机和前后推床的侧面应有防止氧化铁皮飞溅和钢渣爆炸的挡板、索链或金属网。 6.2.3轧机前应设排气装置。 6.2.4火焰清理机应有煤气、氧气紧急切断阀,煤气火灾报警器和超敏度气体报警器。 6.3型钢轧制 6.3.1对弯曲坯料,严禁使用吊车喂人轧机。 6.3.2轧机轧制时,不得用人工在线检查和调整导卫板、夹料机、摆式升降台和翻钢机,不得横越摆台和进到摆台下面。 6.3.3型钢专用加工作业线上各设备之间,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 6.3.4横列式小型轧机,粗轧区域应设防护栏板。高速线材轧机,精轧机架应设金属防护网(或板)。 6.3.5采用活套轧制,活套沟上面应设置不低于500mm的挡板,并设有进入活套沟的带联锁装置的安全门。 6.3.6小型轧机尾部机架的输出辊道,应有高度不小于0.3m的栏板,在通过轧件的一面应有坡度。 6.3.7卷线机的操作台主令开关,应设在距卷线机5m以外的安全地点。 6.4板、带轧制 6.4.1轧机除鳞装置应设置防止铁鳞飞溅的安全护板和水帘。 6.4.2中厚板轧机侧面应安设可挪动的防护网。 6.4.3三辊轧机升降台、中辊、辊道和拨钢机应设有机械和电气联锁。 6.4.4连轧机与卷取机之间的输送辊道,两侧应设有不低于0.3m的防护栏板。 6.4.5轧机应能在带钢张力作用下安全停车,应使带钢张力降到额定张力的25%以下。轧机重新起动时,机架间不允许有活套。 6.4.6卷取机应设有安全罩、报警显示和安全联锁装置。卷取机工作区周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0m的安全防护网或板。地下式卷取机的上部,周围应设有防护栏杆。 6.4.7带钢捆带拉紧装置,应有防止捆带拉断和松弛的安全防护设施。 6.4.8板、带冷轧机应设有防止冷轧板、带断带和头、尾、边飞裂的设施。 6.4.9防止叠轧薄板粘结的涂料,应采用无害原料。 6.4.10叠轧薄板轧机辊颈润滑应采用无害的润滑剂。使用沥青作润滑剂时,必须设有排烟净化装置。 6.5钢管轧制 6.5.1穿孔机、轧管机、定径机、均整机和减径机等操作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之间,应设有严密的电气安全联锁装置。 6.5.2延伸机受料槽应有防止积水措施,或设置防止氧化铁皮爆飞的链幕。 6.5.3采用油类调制石墨润滑芯棒,应设有抽风排烟装置。 6.5.4检修或维护高频设备时,必须切断高压电源。 6.5.5冷轧管机与冷拔管机,应设有防止钢管断裂和管尾飞甩的措施。 7镀涂与精整 7.1镀涂 7.1.1镀层与涂层的溶剂室或配制室,以及涂层粘合剂配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照明装置; b.设备有良好的焊接接地; c.严禁使用钢制工具以及穿戴化纤衣物和带钉鞋; d.溶剂室或配制间周围10rn以内严禁烟火; e.设有机械通风和除尘装置。 7.1.2镀锌机和接触锌液的工具,以及投入镀液的物料,必须预热干燥。 7.1.3锌锅内液面距上沿应不小于300mm。 7.1.4锌锅周围不得积水,严防漏锌遇水爆炸事故。 7.1.5锌锅锌灰、渣吹刷区,以及炼制锌铝合金,均应设有除尘装置或抽风排气装置。 7.1.6熔剂和粘合剂的反应釜或槽,应有防止铁器件混入的设施。 7.1.7镀层与涂层的溶剂和粘合剂,宜集中统一配制,并有安全防护设施。溶剂输送泵应置于溶器液面之下;用小车输送时,应密闭溶剂罐。溶剂、树脂溶液、粘合剂,应贮存在密闭容器中,生产中剩余的溶剂和配制剂,应集中贮存。桶装堆垛与墙壁、屋顶、柱子之间,应留有防火检查和消防抢救和走道。 7.1.8涂层磷化、钝化和涂胶干燥时,应防止热源与物料接触;加热器与烘道输送装置之间应设有安全联锁、报警和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7.1.9涂胶机及其辅助设备,应良好接地;易产生静电部位,应设有消除静电积聚的装置。 7.1.10磷化、涂胶和复合机的胶辊辊筒之间,严禁夹人坚硬物和其他可燃物料。 7.1.11塑料以及复合板生产过程中的边角料和碎屑,应集中存放于有良好通风的专用仓库,并远离明火。 7.2精整 7.2.1喷水冷却的冷床,应设有防止水蒸汽散发和冷却水喷溅的防护罩和抽风排气装置。 7.2.2在作业线上修磨轧件的区段必须安装紧急停止开关。 7.2.3酸洗车间应单独布置,其基础、地面结构、室内操作设备,以及与其相邻接的厂房基础,均须采取防酸措施,并应保持良好通风。 7.2.4心设置贮酸槽,用酸泵向酸洗槽供酸,不得采用人工搬运酸罐加酸。 7.2.5严禁往碱液槽内放入潮湿钢什。酸碱洗液面距槽顶边应不小于650mm。 7.2.6往酸槽、碱槽放钢件时和钢件酸洗后浸入冷水池时,距槽、池5m以内不准有人。 7.2.7采用防腐衬胶的连续酸洗问应独立设置。 8 起重与运输 8.1起重作业应遵守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8.2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铭牌,严禁超负载作业。 8.3两台吊车联合进行吊装作业,必须经厂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8.4重型吊车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 a.防碰撞装置; b.大、小行车端头缓冲和防冲撞装置; c.过载保护装置; d.主、副卷扬限位和报警装置; e.登吊车信号装置及门联锁装置; f.吊车有、无人指示信号; g.电动报警器或大型电铃以及报警指示灯。 8.5电磁盘吊必须设有防止突然停电的备用电源,并能自动切换。 8.6吊车的滑线,应布置在吊车司机室的另一侧。 8.7吊具必须在其安全系数允许范围内使用。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应分别符合表9、表10的规定。钢丝绳报废标准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9
8.8厂内运输应遵守GB4387—84《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8.9工作辊道应采用可逆传动。单向转动的运输辊道应有紧急制动和事故反转系统。 8.10车间穿越跨间使用的电动小车或短距离输送用的台车,应安装制动器、终点遮断器、音响信号、轨道侧缓冲装置和保险挡板;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km/h;应采用较为安全可靠的滑线式供电。 表10
表11
8.11电动小车或台车轨道,严禁机动午辆通行。 9 电气安全与照明 9.1电气安全 9.1.1轧钢厂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气安全的规定,并参照水电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所在地区安全用电规定。 9.1.2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符合GBJ58—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9.1.3扎钢厂主要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等级划分应符合表12的规定。 9.1.4禁止带电作业、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停电作业时,应执行有关带电安全的规定。 9.1.5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拉闸断电,并采取开火箱加锁等措施; b.验电、放电; c.各相短路接地; d.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表12
9.1.6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一般应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 9.1.7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9.1.8严禁带负荷拉刀闸。 9.1.9在带电线路、设备附近工作时,作业人员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3的规定。 9.2照明 9.2.1厂房的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应能保证安全作业和人员行走的安全。 9.2.2下列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事故照明: a.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 b.通道楼梯; c.操作室; d.计算机室; e.加热炉及热处理炉计器室、窥视孔; f.汽化冷却及锅炉设施; g.高频室; 表13
表14
注:表中照度值已按TJ34—79《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考虑了照度补偿系数。 h.无轨道盖板的铁皮沟; i.酸、碱洗槽; j.主电室; k.配电室; l.液压站; m.稀油站; n.油库; o.泵房; p.氢气站; q.氮气站; r.乙炔站; s.煤气站。 9.2.3作业场所的最低照度应符合表14的规定。 9.2.4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a.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 b.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选用耐酸碱型照明器材; c.在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型照明器材; d.含有大量烟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 10 工业卫生 10.1新职工人厂前必须进行身体检查。患有耳聋、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近视、精神病或生理有严重缺陷者,不得派到生产现场工作。患有高处作业禁忌症者,禁止从事吊车和其他高处作业工作。 10.2轧钢厂主要场所的通风、降温、隔热和除尘,应符合表15的规定。 10.3地方小型企业,如果条件困难,对10.2中规定采用空调或机械通风的场所,可配置局部通风、隔热和其他合适的通风换气、防暑降温措施。 10.4轧钢厂的噪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办公室、工人休息室、调度室、热工作区各个主要操作室(含均热炉、加热炉、轧机、剪、锯、除磷机等操作室)、吊车司机室、主电室内各控制室,以及冷工作区原始声源未超过100分贝的各个操纵室等,噪声均不得超过85分贝; b.热区各个操作点,冷区原始声源达100~110分贝的操纵室、操纵台和操纵点、空压机、鼓风机和泵站的操作室,以及各上风机(含抽风、排风及风管道)等,噪声均不得超过90分贝。 10.5对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的设备,应采取各种消音、隔音措施。 10.6轧钢车间噪声超过100分贝的操作岗位,应设置隔音操作室。
10.7现有企业暂时达不到噪声标准的岗位,作业人员连续接触噪声的时间应遵守表16的规定。 表16
10.8车间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表17的规定。 10.9轧钢厂从事放射性工作的有关人员,受照射剂量和辐射防护应符合国家现行辐射防护有关规定。 11 附则 11.1各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或安全操作规程。 11.2本规程如与国家有关法令、规程和条例有抵触,应以国家规定为准。 11.3本规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冶金工业部。 表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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